第四步,联合审批的办结。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内网系统得知各部门审批结果后,统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请人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相关部门要当场立即发放证照,即时办结,并出具办结文书。
(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依法设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前置审批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的与其他各项审批均并行办理,但前置审批须先行办结,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从网上发给工商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对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要对申请人告知清楚,申请人应将前置审批要件和企业设立其他审批要件均准备齐全,一并递交到综合服务窗口,整体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内容的除外,此类前置审批应提前办理)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涉及到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一)要确保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落实。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涉及到的各级审批主体部门,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都要在全市统一的内网系统上操作。各联合审批部门均不得在统一的内网系统外自行受理属于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范畴的申请。
(二)要确保综合服务窗口的落实。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均要配备3至4名工作人员(不含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综合服务窗口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
(三)要确保现场审批制度的落实。各联合审批部门(包括前置审批部门)都要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业务骨干派驻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的业务专网都要接入本部门进驻服务中心窗口,并配齐相关设备,实现在服务中心现场打印证(照)的功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较少未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办理。前置审批时限较长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为申请人无偿代办。
(四)要确保限期办理制度的落实。有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联合审批中,对依法需要进行公示和现场勘察的,要依据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共享信息,当联合审批系统创设后,要主动和超前上门服务,在受理前完成有关工作,以保障联合审批工作的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