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实施计划。年度削减实施计划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一汇总拟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实施计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具体措施,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并按规定上报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依据为: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津政发〔2007〕78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实施计划,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考核意见。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减排定期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原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和天津市的有关文件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实施计划,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根据市和区县环保局监测、监察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监察和市统计部门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自查报告应包括本辖区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和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目标责任书落实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
第九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监察和市统计部门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目标的,认定为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目标、且总量减排实施计划完成较好的,认定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