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责任部门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责任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市环保局统一拟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并将年度削减目标分解到区县,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全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