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参照《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环保局上报的半年报和年报SO2和COD排放量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环保局上报的环境统计年报和半年报数据应当与核定的减排统计数据一致。各区县环保局污染减排统计数据未经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各区县包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3日施行,至2014年1月13日废止。
附件: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与核算校正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与核算校正
一、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优先采用污染源在线连续监测数据,其次为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应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放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为70克/ 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