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污染物。该两项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
第三条 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按照在地统计、分级负责原则,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部署并指导区县环保局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
市发展改革、统计、经济管理、建设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并及时为我市污染减排出具数据证明。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分行业工业增加值、GDP增长率、单位GDP能耗、全社会能源消费及平衡情况、城镇人口数和非农业人口数、主要产品产量及一次能源消费中的煤炭消费情况等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市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关停企业情况等统计数据;市建设管理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市政管网建设情况以及收水区域的工业、生活排水情况等资料数据。
第四条 按照环境统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单位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按期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报送,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