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6.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7、土地变更登记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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