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依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依据国家及市和区县环保局确定的名单进行监测,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市和区县两级环境监测部门共同承担,区控重点污染源由区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
第五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等3项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48号)中附件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附件2《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附件3《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有关技术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