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基金主要支持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矿产勘查,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重要矿区和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详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地勘基金安排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确定。地勘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勘基金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资金的审核、论证;
(三)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 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的核查、协调,参与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资金年度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