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徐州支行、徐州银监分局:
1.提供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的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普查;
4.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汇总数据和分解到县(市、区)的数据报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徐州邮政局:
1.督促所监管的邮政企业提供经济普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2.督促所监管的邮政企业参加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各项调查工作。
徐州军分区: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维修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其他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徐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徐政发〔2008〕57号)要求,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本系统和单位做好经济普查的参与配合工作。
1.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有关大型企业(公司、集团、市场):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安排专(兼)职普查业务人员,及时提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所属单位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2.铁路部门:负责提供铁路系统所从事的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铁路系统从事的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市各电信公司:负责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库;组织本行业企业参加当地普查机构组织的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4.市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本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按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做好分类;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财务状况普查;负责将省分解的《保险业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到县(市、区)的数据报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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