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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月末从支出户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然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地税等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按规定时限移交地税部门;
  (二)协调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依法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算、决算进行复核;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向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及基金支出、基金结存情况;
  (七)提出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报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审定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加强基金核算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执行;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负责基金的发放;对各类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负责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与管理;
  (二)根据社会保险业务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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