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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土地、水、林业资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四)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
  (五)全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六)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要求的领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一般专项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行业发展编制的规划,是指导其行业发展的依据。
  第五条 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区域内旗县区政府编制。重点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编制。一般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类规划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展望到10年以上。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与总体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规划编审委员会商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列入预算。一般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编制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章 规划立项与论证

  第八条 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由其编制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编审委员会提出规划立项申请,经立项可实施编制。一般专项规划由其编制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规划立项应报送规划编制方案和规划编制立项建议书。规划编制立项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
  (二)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下达后,确定编制规划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编审委员会反馈规划编制进展情况。需要增补编制规划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编审委员会提出增补立项申请。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发布和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前,应组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合理吸收相关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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