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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渝社险发〔2008〕68号)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59号),现将我市调整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调整办法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9年及以后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对2009年1月及以后的月缴费基数标准,可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开设的个人参保专门工作窗口(以下简称工作窗口),应在完成2009年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前(原则上为2009年1月20日前,下同),与需要申请重新选择2009年及以后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的个人参保人员重新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申报协议》)。
  (二)对截至上年末仍参保缴费,在完成2009年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前,未重新签订《委托申报协议》的个人参保人员,工作窗口可暂按以下办法确定其2009年1月及以后的月缴费基数标准:
  1. 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低于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个人参保人员,其2009年1月起的月缴费基数标准,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为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个人参保人员,其2009年1月起的月缴费基数标准,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三)个人参保人员在完成2009年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后重新签订《委托申报协议》。申报其2009年及以后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委托申报协议》选定的月缴费基数标准,对其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月缴费基数进行维护,对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结算后实行多退少补,并纳入办理之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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