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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4、在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伤病员,以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4后续医疗救援

  各级医疗机构和应急后备医院要及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后续医疗救援工作,全力做好伤病员的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伤病员。

  5.5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后,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经国务院、省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和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应急协调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应急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7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1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在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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