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5)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6)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8)支持、指导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9)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查处和取缔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考核的程序如下:
(一)自评。
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自评工作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须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报送市安委办。
(二)组织考核。
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组织考核;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随机抽查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6个单位。
1、由市安委办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考核组构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考核组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安委办。
5、考核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