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镇政府(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
(4)建立事故查处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附后)。
2、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在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港口码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矿商贸企业等领域,对公安、建设、质监、交通、安监等法定监管部门实施事故指标控制,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进行考核。
(2)除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监管范围内最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平均值进行考核。
3、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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