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府直属和省驻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单位(含省属,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较大以上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