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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清算交收业务指南

  境外参与人若需变更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可将加盖公司公章和有效印鉴的《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标准格式)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即可办理变更。
  说明:
  填写《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时,“开户行类别、中间行类别”中填写“SWIFT”、“CHIPS”等美元收付系统名称,“开户行代码、中间行代码”为该银行在上述系统中的标识码。
  3、B股结算业务资格终止
  境外参与人在了结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B股相关业务的一切债权债务,并确保其名下已无交易单元和指定结算投资者后,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终止B股结算业务资格。申请内容应包括原因、结余美元的清退路径(原则上只能退划至原预留收款银行账户)、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等,并承诺自该申请递交之日起不再继续从事代理开户业务和B股交易。
  参与人申请终止B股结算业务资格须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关于终止B股资金结算业务的申请。B股结算业务资格终止手续办理完毕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出具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并将参与人申请业务资格时缴纳的风险基金及资金账户余款退还给申请单位。
  4、参与人清算路径管理
  境外参与人在办理B股交易单元新增、转让及注销时,应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所业务通知完成参与人相应的清算路径维护。

第三章 清算

  一、净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净额结算,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时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文件名前缀为BC1)。《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及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
  3、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二、逐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结算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进行交收指令对盘,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时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文件名前缀为BC1)。《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及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3、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认。证券公司参与人最迟需于T+2日下午1:00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最迟需于T+3日下午1:00之前通过PROP2000分别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文件名为TINS(证券公司逐笔确认)、OINSBK(证券公司逐项交收)和OINSCB(托管银行逐项交收)的结算交收指令。逐笔确认指令是证券公司参与人对其成交的每笔交易进行确认的指令,指令内容包括交收编号和确认标志;逐项交收指令是按相同交易日、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合并成的逐项交收指令,内容包括交易日期,证券账户代码,证券代码,付款方式,买卖标志,成交数量,交收金额,托管银行收付款金额等。(相关数据格式及定义详见B股对外发送接收数据接口格式定义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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