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办理交易单元注销业务时,当所注销的交易单元为结算参与人最后一个B股交易单元时,该参与人必须完成所有指定交易投资者的转指定后方可办理交易单元注销手续。
二、境外参与人
1、境外参与人B股结算业务开通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B股业务资格,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正确的《新增结算系统参与人及B股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境外机构用)(标准格式);
(2)PROP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
(3)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填写正确的预留有效印签样本/或签字列表两套,分别用于登记存管业务和清算交收业务,每套一式三份(空白印鉴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部领取);
(5)注册地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6)其他
说明:
(1)以上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人公司公章有效;
(2)《新增结算系统参与人及B股结算业务开通申请》中“开户行类别、中间行类别”中填写“SWIFT”、“CHIPS”等美元收付系统名称,“开户行代码、中间行代码”为该银行在上述系统中的标识码。
申请单位在提交上述合格材料后,须参加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的B股业务培训,自行完成PROP2000的安装并进行数据上传测试,并将5万美元风险基金汇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参与人在获准开通B股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及退还的清算交收和登记存管印鉴卡各一张,以备查阅。
2、参与人B股结算业务变更
(1)参与人更名
境外参与人因合并重组、企业更名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参与人更名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a)PROP用户信息变更相关申请材料
b)填写正确的《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境外机构用)(标准格式);
c)《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标准格式);
d)新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e)注册地管理机关颁发的公司更名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n Change of Name/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新的预留印鉴或签字列表。
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及退还的清算交收和登记存管新印鉴卡各一张,以备查阅。
(2)参与人基本信息变更
境外参与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递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预留印鉴
境外参与人若需变更预留印鉴,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领取空白印鉴卡,填写新印鉴并加盖申请单位原先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预留的所有印鉴/签字后递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4)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