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系统参与人将加盖公司公章和有效印鉴的《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标准格式)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即可办理变更。
说明:
(a)上述所指的银行账户变更指的是参与人预留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收款银行账户的变更,不涉及变更结算系统参与人的指定B股资金收付款银行(花旗银行或中国银行);
(b)填写《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时,如果选择中国银行作为B股资金收付款银行,则“结算会员代码、账户启用日期、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名称”为必填项;如果选择花旗银行作为B股资金收付款银行,须以中英文填写确认书中的全部内容。其中“开户行类别、中间行类别”栏填写“SWIFT”、“CHIPS”等美元收付系统名称,“开户行代码、中间行代码”为该银行在上述系统中的标识码。此外,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户名必须是申请单位或其下属营业部、清算中心名称,如“××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业部/清算中心”等。
(5)指定收付款银行变更
结算系统参与人可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B股收付款银行——花旗银行和中国银行中选择任何一家进行B股交收款划拨,但仅可选择一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本身的开户银行不作规定。参与人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如需变更B股资金收付款银行,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变更B股交收资金收付款银行申请》(标准格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并在申请的变更日为其办理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3、参与人B股结算业务资格终止
参与人在了结B股相关的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并确保其名下已无交易单元和指定交易/指定结算投资者后,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终止B股结算业务资格。
参与人申请终止B股结算业务资格须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标准格式)。因合并重组终止业务资格并由承继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证监会批文作为申请书附件;原结算系统参与人正处于清盘阶段的,由清算组和承继单位联名提出申请,以上所有文件需加盖公章。
B股结算业务资格终止手续办理完毕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出具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给申请单位留存,并将参与人申请业务资格时缴纳的风险基金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款退还给申请单位。
4、参与人清算路径管理
(1)结算系统参与人在办理B股交易单元新增、转让及注销时,应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所业务通知完成参与人相应的清算路径维护。
(2)在办理交易单元转让业务时,如所转让的交易单元不是转出方的最后一个B股交易单元,则转出方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B股交易单元转让相关问题的函》,承诺自该文档签署之日起转出方不再通过该交易单元发生B股交易;如所转让的交易单元是转出方最后一个B股交易单元,且该交易单元下还有指定交易投资者,则转入方和转出方均须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B股交易单元转让相关问题的函》,明确双方一致同意交易单元转让当日发生的交易由转入方承担交收责任,并同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B股投资者指定交易整体转指定申请》(标准格式),确认转出方所有指定交易投资者随最后一个交易单元整体转到转入方,否则,转出方须完成所有指定交易投资者的转指定后方可办理交易单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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