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获得上海B股结算业务资格。
获得B股结算业务资格的参与人须履行以下职责:作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客户的名册登记;为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和股票中央存管;为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结算交收;为客户办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获得B结算业务资格的参与人具有完全履行其交收义务的责任。
一、境内参与人
1、境内参与人B股结算业务开通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B股业务资格,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正确的《B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标准格式);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填写正确的预留有效印签样本两套,分别用于登记存管业务和清算交收业务,每套一式三份(空白印鉴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部领取);
(4)《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确认书》(标准格式)
(5)其他
说明:
(1)以上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人公司公章有效;
(2)《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确认书》填写时应注意:预留收款银行账户户名必须是申请单位或其下属营业部、清算中心名称,如“××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业部/清算中心”等。
(3)A.印鉴卡上的单位名称应与《B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上名称一致,结算会员代码和启用日期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填写;B.预留印鉴应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登记存管/清算交收专用章以及相关人员私章;C.印鉴卡背面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如果是授权人签字的,还需同时提交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法人授权书。
申请单位在提交上述合格材料后,须将20万美元风险基金汇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并参加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的B股业务培训和相关业务测试。
参与人在获准开通B股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及退还的清算交收和登记存管印鉴卡各一张,以备查阅。
2、参与人B股结算业务变更
(1)参与人更名
结算系统参与人因合并重组、企业更名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参与人更名手续(详见“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同时,有B股业务资格的参与人还需办理B股印鉴变更(参见本节(3))以及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参见本节(4))。
(2)参与人基本信息变更
结算系统参与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递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预留印鉴
结算系统参与人若需变更预留印鉴,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领取空白印鉴卡,填写新印鉴并加盖申请单位原先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预留的所有印鉴/签字后递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印鉴卡填写的注意事项参见“结算业务开通”中相关内容。
(4)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