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保障应急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并将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要研究创新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式,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由各地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规划》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重点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平台、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物资保障设施、应急管理示范等6大类工程。项目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有关方面共同承担。要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跟踪落实制度。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财政已安排的资金,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程序报批。由市发改局、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资源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或政策支持等机制。由市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其进一步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推广普及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利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的意识;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公众保障水平。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
3、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和融合;充分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培训应急管理人才;建立完善应急专业人才的评价激励机制。通过政府科技计划、基金等,对应急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由市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局等单位负责。
4、在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中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避让各类危险源、重点目标。由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