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热电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减少煤炭价格频繁变动对热电联产企业带来的影响,维持热力生产正常运营,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特制定《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凡涉及市区煤热价格联动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二○○八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为科学制定热(蒸汽,下同)价,建立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热价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及《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动原则
1、随煤价的上升或下降,而相应提高或降低热价。
2、热价调整,应兼顾供用双方利益。因煤价上升而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由供用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3、保持热价的相对稳定,价格调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二、联动方法
1、以2008年6月1日执行的热力销售价格及相应的煤炭价格为基价实施联动。即:煤炭(5000大卡原煤,下同)平均含税进厂价635元/吨;热价(8公斤压力)居民生活用汽155元/吨、工业生产用汽165元/吨、其他用汽180元/吨。
2、当煤炭价格每上下变动30元/吨时,热力销售价格同幅度上下调整5.4元/吨。
3、每次热力销售价格调整后,相对稳定三个月。
三、联动制度
1、建立煤炭价格变动监审制度。为真实反映煤价变化,对煤炭价格实行定期监审,即:热电生产企业于次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煤炭价格、购煤量(以结算发票为准)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实行不定期监审。
2、依据2008年6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28号)要求,执行煤热价格联动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