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达到办文呈批规定的应立即草拟拟办意见并报政府应急办领导审核;
(4)按文件运转程序立即报有关领导审批,实行专件专人专送,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报告,并将向领导报告的情况和领导批示记录在呈批表上;
(5)领导审批完成后,符合上报规定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用书面形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特别紧急的经县(市、区)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用电话先行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材料,并立即将领导的批示用电话或传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随后跟踪落实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将呈批表复印送相关领导,原件存档。
4、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5、凡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或盖单位公章。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政府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工作。
四、信息预警预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信息,及时预警预报。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