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肇府办〔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统一、保密,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和信息预警预报。具体分为: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保密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敏感事件,或在县(市、区)敏感地区、时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事件,或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演变成Ⅲ级(较大)以上的事件,向市政府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