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自查阶段(2008年6月1日至7月30日)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表格的发放和收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质量进行全面自查自测,逐项登记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因条件所限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明确整改时间,由各责任人签字,确保整改责任到人。要通过调查摸底,分类建档,及时摸清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数量和使用状况。
调查摸底的基本情况为:(1)建筑(场所)名称、地址、类别;(2)负有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使用、管理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名称、联系方式、详细住址);(3)建筑消防设施的名称、类别、投入使用年份;(4)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基本状况;(5)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操作规程制订情况;(6)定期维护保养、检查情况(含负责设施维护、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自查的内容为:(1)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2)是否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3)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统一整治阶段(2008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要针对调查摸底情况,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单位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加大投入,严格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完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督促有关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及时把检查结果正常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见附件3)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及以上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由具备相应及以上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或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2、监督消防设施检查单位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出具客观可信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
3、对建筑物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的,应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与建筑使用单位明确管理责任,防止出现失控漏管。
4、督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档案。
5、开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6、对不按有关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
7、对明知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而不及时整改的,应予依法从重处罚;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人民生命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出具虚假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人民生命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对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火灾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列入政府挂牌督办事项,依法督促整改。
10、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将辖区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备案》作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年检的前置条件。
(四)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对治理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中存在的整改不力、消防设施不合格、消防设施检查记录不真实等问题进行通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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