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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并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500万元以上的华侨捐赠项目,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华侨捐赠项目,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赠单位应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四)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经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补偿应用于相同用途的公益事业,并按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六、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应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二)华侨捐赠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要建立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

  七、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华侨捐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华侨捐赠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二)市、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接受的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华侨捐赠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三)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八、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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