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一)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要登记入帐,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
(三)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等都要充分听取捐赠人意见;工程造价要有预算方案,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和投资。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
三、坚持审核备案制度
(一)侨捐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侨捐项目价值10万元以上的,受赠单位要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1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落成交付使用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侨捐项目确认工作,经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四、坚持公示制度
(一)受赠单位要将华侨捐赠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捐赠人有权直接或者委托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对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五、坚持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二)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华侨捐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华侨捐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