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肇府办〔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
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侨捐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丰碑,是我市调动海内外积极因素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自市府办《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建立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6〕125号)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外事侨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专责机构,采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目前,全市已按要求完成了侨捐项目普查登记、建立电子档案资料库、项目确认等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侨捐项目的监督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省人大《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
(二)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捐赠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
(三)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捐赠和受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