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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防总有关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汛情研判工作。同时,市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督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市防总设立宣传报道组、气象水文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等4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在市防总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2。

  视情况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的指导下,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5.3.1.4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办负责同志在岗带班,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技术人员会商汛情,提出应对措施。同时,加强对有关地方三防指挥机构的工作指导,掌握相关信息,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和市应急办。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9.3。

  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防洪指挥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洪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

  事发地的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有关各级三防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加强汛情监视,落实各项防洪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

  5.3.2抗旱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2.1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防总组织会商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研究部署工作措施,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1)实施异地调水,开展重大水利工程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省防总,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开展跨流域调水。

  (2)派遣专家和工作组到旱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复产工作。

  (3)按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抗旱资金,帮助灾区筹措抗旱经费。

  (4)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维持社会秩序。

  (5)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抗旱工作组,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紧急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实施抗旱,全面开展节水、调水、救灾、增雨等抗旱工作。

  受旱地区的县级成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抗旱救灾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严格控制非生活用水,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建立用水需求报告制度,每日向当地三防指挥部报告用水情况。

  实行水源分级管制制度,中型以上水库的水源由市防总调度,紧急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旱情,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灾区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积极帮助旱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维持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全力投入防旱抗旱工作。

  5.3.2.2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防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实施异地调水的准备,视情况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2)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委、市政府加强市三防指挥部的组织力量,及时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支援灾区,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积极开展节水、调水、救灾、增雨等抗旱工作。

  受旱地区的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抗旱救灾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控制非生活用水,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和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用水需求,每7日向当地三防指挥部报告用水需求和计划。

  中型水库的水源由市防总调度;农业部门根据旱情、农时,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灾区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积极帮助旱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各级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5.3.2.3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总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方案,积极开展节水宣传;做好异地调水及人工增雨的准备工作;适时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防旱抗旱工作情况。

  受旱地区的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为领导的抗旱救灾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做好供水计划,适度控制高耗水行业的用水,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和重点企业用水需求,按当地三防指挥机构的要求报告用水需求和计划。

  中小型水库要做好防旱抗旱的用水计划,控制发电用水。

  各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5.3.2.4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防总指导旱区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抗旱指挥工作,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研究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方案,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

  市三防办应及时掌握并向省防总、市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加强旱情监视,落实各项防旱抗旱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

  5.3.3防风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3.1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防总总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强台风紧急会议,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防总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对防风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省防总、省工作组的指导下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市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报请市人民政府立即发出紧急通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防御强台风的工作要求;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视情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洪应急响应。

  (4)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4。

  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防风应急指挥部,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确保责任人和各项防风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服从市防总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尤其要按照应急预案台帐的要求,尽快转移危险地带人员;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随时准备投入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受台风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成立由县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防御强台风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防御强台风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5.3.3.2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防总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会议,市防总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作出防风应急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市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适时派出工作组到防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

  (2)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视情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洪应急响应。

  (3)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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