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5)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扩大特殊慢性病范围等方式提高城乡医疗保障待遇,不断完善二次补偿制度。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6)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缴费政策,逐步提高筹资水平,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牵头,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配合。
5.加快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7.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8.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牵头,省司法厅配合。
六、提高济困助学水平,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1.健全济困助学经费保障机制。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2.进一步完善济困助学体系。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积极推进高校助学贷款工作。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4.积极化解公办学校债务。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配合。
七、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好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1.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2.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
3.改善农民工和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1)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专门提供给农民工居住或用于向农民工出租。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2)在城中村改造时,规划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