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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4)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各普查队应及时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注意普查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各县(市、区)普查办应及时汇总普查数据,并认真审查复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资料的整理汇总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办负责对本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市普查办按照国家文物局普查规范和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并将普查成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肇庆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肇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报请市政府公布《肇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肇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辑出版《肇庆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和相关图册、DVD等。

  五、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组调查、登录。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真实和科学。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六、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各县(市、区)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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