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肇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普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普查规范及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市普查办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分阶段予以实施。
(三)突出重点,明确单元。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查重点。
普查工作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以“处”为记录单元,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登记。
四、普查时间、步骤与要求
(一)普查时间:2007年8月-2011年12月。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步骤与要求。
1、准备阶段(2007年8月-12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部署工作、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和开展试点。
(1)成立各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文物普查工作。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举办全市文物普查培训班(2007年11月)。由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间7-10天。参加人员: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普查工作的领导(参加部分必要课程),普查办和普查队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熟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了解普查的对象、要求及办法,掌握拟调查对象的文物性质、历史价值以及文物辨别的基础性知识,正确填写好录入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