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防范控制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治理方案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对于因其他单位或者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
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第八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可以将下列重大事故隐患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协调处理。
(一)需要两个以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的;
(二)需要跨两个以上区(县)协调处理的;
(三)其他需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协调处理的。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协调处理的,应当同时提交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和前期协调处理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九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治理防控可能影响本地区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事故隐患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故隐患统计报告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京安监临调1表,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176号)
2区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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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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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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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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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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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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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代码 (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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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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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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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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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情况
| 隐患总数(项)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数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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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项)
| 落实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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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情况
|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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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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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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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形成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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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范围及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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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及治 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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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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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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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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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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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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