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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加强对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加紧编制和完善《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根据该规划组织编制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允许矿业企业将矿产资源勘查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矿产品成本中税前摊销。支持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制定全省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方向与勘查项目的规划。加大矿业企业接替资源普查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危机矿山企业开展“圈边探底”的勘查工作,引导矿业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增强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能力。

  对于新发现矿区,在以市场竞价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原则下,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业企业开发。省内异地资源开发,由省人民政府协调。

  进一步推进地质矿产勘查机制体制改革,完善勘查风险投资制度和勘查基金管理运行机制。将大中型矿山外围和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纳入各级地勘基金项目予以重点扶持,促进找矿新突破,为资源型城市提供更多资源支撑。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省财政要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加大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对资源枯竭型国有大中型矿业、森工老企业,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时,适当向资源型城市倾斜。积极争取将铜川等资源枯竭型城市纳入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省上确定将榆林市作为首批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具体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榆林市政府制订并上报省政府。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税负水平,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增加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

  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为资源型城市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九、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根据国务院要求,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省上建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市、县、区,特别是资源濒临枯竭的市、县、区政府要抓紧做好资源型城市试点和资源枯竭城市界定申报工作,提出具体转型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界定名单。要把解决失业问题、消除贫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棚户区搬迁改造、采煤塌陷区治理、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等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资源型城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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