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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陕西是矿产资源大省,截至2007年底,全省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价值超过42万亿元,居全国第一位。其中,钠盐和水泥石灰岩保有储量居全国第一位,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分别居全国的第三、第七和第二位。钒、钼、金、铅、锌等金属矿,石棉、云母、大理石等非金属矿,以及森林资源在全国也占有重要位置。

  上世纪30年代起,铜川市及渭北地区的澄城、合阳、韩城、蒲城、白水一带开始了煤炭资源的规模开发,关中和陕南地区的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相继进入了规模开发阶段。80年代起,陕北地区的延安、榆林两市开始了煤油气等能源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发。2007年,我省的煤炭产量已经达到1.83亿吨,原油产量达到2266万吨,天然气产量达到110亿立方米。陕西已经成为能源生产大省和重要的能源输出地,资源类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能源等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与转化不仅为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而且为全国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资源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铜川的煤炭、延安的石油等优质能源资源和局部矿产资源已经出现衰减或枯竭现象。陕北、渭北地区的资源型城市,由于缺少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采权无偿或低价获取,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缓慢,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资源浪费严重、经济结构失调、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人口增加、局部生态环境恶化、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加大等问题,影响了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资源开发的补偿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解决好民生等社会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推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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