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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因车辆技术等正当原因变更或者将旅客移交给同等级、同标准及以上客运车辆的,不予处罚;
  2、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将旅客移交给同等级、同标准及以上客运车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3、变更低等级、低标准车辆承运旅客或者接受移交的车辆为低等级、低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4、变更或者接受移交的车辆不符合相应营运、安全技术等要求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5、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下或者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30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上1个月以下或者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上或者或者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60天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4、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一)《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运输过程中危货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四十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托运人因疏忽或者不知情,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托运人故意隐瞒,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的,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四十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初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再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六节 客货运输站场管理

  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站经营者初次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2、客运站经营者再次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1、旅客在车站内未购票上车造成超载且允许其出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2、车站出售超员票且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站经营者允许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2、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例检的车辆发车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责令改正;
  2、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且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因货运经营者原因造成车辆超限、超载,货运站允许其出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2、货运站配载货物时造成车辆超限、超载,并允许其出站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且拒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且拒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且拒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七节 客货运输企业及站场安全管理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初次发现的,责令限期投保;
  2、经责令投保但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初次发现的,责令限期投保;
  2、经责令投保但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九、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

  五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
  2、经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九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没收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再次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
  五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再次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
  五十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检测客运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五十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检测货运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十节 道路运输票证管理

  五十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的,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航务管理

第一节 海事行政管理

  五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
  (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
  (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未配备足数合格船员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值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至4万元的罚款;
  2、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未配备合格船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万至7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万至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初次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多次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以2万至4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处以4万至5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改不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逾期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或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
  2、逾期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和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责令停航,并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但已主动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检验费1倍至2倍的罚款;
  2、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并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检验费2倍至4倍的罚款;
  3、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造成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检验费4倍至5倍的罚款。
  六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供本船使用的,没收有关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至2万元的罚款;
  2、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从事非法谋利活动的,没收有关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至3万元的罚款;
  3、长期的或大量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没收有关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至5万元的罚款。
  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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