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元至5000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危货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5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危货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5天至1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危货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节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二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九条第一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无
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责令改正,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无
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九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责令改正,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九条第三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初次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再次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九条第四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经考试合格的,责令改正,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经考试合格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十七、《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2、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3、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二十八、《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十九、《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2、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等无效从业资格证件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十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初次运输危险货物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再次运输危险货物的,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三十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上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等无效从业资格证件的,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三十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初次运输危险货物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再次运输危险货物的,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管理
三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在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处警告的处罚;
2、客运经营者初次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2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客运经营者再次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在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处警告的处罚;
2、货运经营者初次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20元至100元的罚款;
3、货运经营者再次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在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处警告的处罚;
2、危货经营者初次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2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危货经营者再次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十五、《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且说明情况,有证明材料的,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十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且说明情况,有证明材料的,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 车辆管理
三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超期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2、超期1个月至2个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超期2个月至3个月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4、超期3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超期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2、超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超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4、超期6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超15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2、超期15天至1个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超期1个月至3个月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4、超期3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小型、微型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客运车辆增加车内装饰、减少座位或者卧铺位,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不予处罚;
2、擅自将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3、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位等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4、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的,责令改正,处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6、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七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车内装饰,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不予处罚;
2、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3、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4、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的,责令改正,处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擅自将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6、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车内装饰,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不予处罚;
2、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3、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4、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的,责令改正,处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擅自将普通货车改为危货车辆、危货车辆改为普通货车等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6、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五节 客货运输经营管理
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九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的,不予处罚;
(2)客运班车初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客运班车再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班车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改变线路行驶的,不予处罚;
(2)客运班车改变行驶路线但途中无停车上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客运班车改变行驶路线且途中有停车上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客运班车擅自延伸或者缩短客运线路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5)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3、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班车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不予处罚;
(2)客运班车初次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客运班车再次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九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1、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无正当理由,初次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无正当理由,再次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但途中没有停车上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且途中有停车上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无正当理由擅自延伸或者缩短客运线路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3、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无正当理由,初次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无正当理由,再次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九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但没有增收包车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但有增收包车费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初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再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招揽旅客,情节恶劣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初次以欺骗手段招揽货物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再次以欺骗手段招揽货物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招揽货物,情节恶劣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九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