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各地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督查。
各地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七条 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发改局、监察局和统计局对各地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辖区政府(含肇庆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通过考核的地区在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的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辖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