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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服务性收费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具体标准为:
  1.寄宿生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0元,住宿条件较好的,经市物价局批准,可适当提高。

  2.伙食费:按实收取。

  3.毕业班补课费:指高二、高三年级补课费。每生每学期为120元,补课时间不低于80个课时。

  4.取暖费:对冬季采取集中供暖或空调供暖的学校,取暖费收取标准仍按照《关于调整学校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徐价费〔2001〕213号)文件执行,每生每学期20元。
  三、加强高中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学校除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未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四)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而失学,具体减免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文件执行。

  (五)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学校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学费、择校费、住宿费等收费要严格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执行,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办费、服务性收费的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帐分项核算。

  (八)各地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行为的,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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