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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11、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要加强部门之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进行全面排查,实行挂牌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污染源的治理状况。对屡查屡犯的,一律停产治理;对偷排污染物的,要严肃处理企业法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将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查处。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各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一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舆论宣传,定期通报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12369”环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每月两期简报制度,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严肃工作纪律 。

  遏制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考核综合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和群众共同监督的风气;要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搞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于违法排污行为,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于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包庇违法行为,或隐瞒违法事实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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