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要将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重点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在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环保部门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3、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电力、水泥、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4、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5、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6、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7、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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