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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院评审实行1000分制。得分大于等于900分为甲等,小于900分大于等于850分为乙等,小于850分为不合格。

  医院评审没有达到申报等次合格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得分或一票否决情况重新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周期性评审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周期评审结果和评审周期内复查评价、专项检查情况作出。复查评价、专项检查结论与评审相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复查或专项检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二十六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

  第二十八条 医院在评审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单项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社会评价综合满意度≤80%的;

  2、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评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应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医院评审结论或议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评审没有达到合格标准或被一票否决的,只向医院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结果,不再提请表决。医院评审达到合格标准的,提交医院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和表决。医院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实到委员不低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评审结论以实到委员一半以上通过为有效。评审结论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批准医院等次前,应将医院等次评审结论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日,无异议后再正式批准,同时向社会公告。公示有异议的,应暂缓发放医院等级确认通知。

  第三十二条 被评审或复查评价的医院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结论后30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审核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说明理由。对经审核确需重新评审或复查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院评审委员会抽调专家评审小组重新评审或评价。重新审核结论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并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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