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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3、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实行实名计分评判。评审专家组不得向医院透露评审评分情况,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总结和结果密封后提交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评审总结和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工作概况;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准入指标的符合情况,有无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等情况;

  3、医院评审标准评分表,包括总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扣分情况及相关依据;

  4、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评审专家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权限划分,根据年度计划和管理工作需要直接安排。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反馈制度,将医院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建议,以整改建议书的形式反馈被复查评价医院。整改建议书内容包括复查评价结果和被复查评价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时限等。

  (二)被复查评价医院应根据整改建议书的要求,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院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管理,促进医院整改情况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医院评审工作的原始材料由同级评审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评审周期。

第五章 结果确认及利用

  第二十六条 医院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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