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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主管领导兼任,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省卫生厅指定。省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2人。

  省评委会委员采取省卫生厅提名与各设区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省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医政管理、行政执法、医疗、护理、药学、医技、信息、财务、行风、纪检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专家库成员应接受医院评审和复查评价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性强,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二)掌握现代化医院和卫生管理知识,熟悉有关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管理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经验;

  (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周期与计划

  第十三条 100张床位(含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肿瘤医院,50张床位以上儿童医院,70张床位以上精神病医院,150张床位以上的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口腔医院、皮肤病医院评审周期原则上为4年。

  其他医院的评审周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在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已明确等次的医院进行复查评价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复查评价至少每2年进行1次;不定期专项检查至少每年进行1次。

  第十五条 复查评价后,医院的等次如果发生改变,则评审周期从改变之日起重新计算。对同一所医院的评审和复查评价工作不应在同一年度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评审、复查评价的医院数量等情况,分别制订下一年度的医院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计划,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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