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对已确定级别、等次的医院进行等次复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等,以保证各项卫生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院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评审标准,并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医疗卫生政策、医院工作重点等对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及指标的权重进行调整、修订;组织领导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确认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等次。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标准和办法;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确认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等次,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综合医院的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确认一级综合医院等次,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省卫生厅成立河北省医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和评审办公室,建立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应成立相应的医院评审组织机构及专家库,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 省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在省卫生厅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进行评审;对市级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向省卫生厅提出医院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建议,定期向省卫生厅汇报工作。
省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在省评委会领导下,根据医院工作重点,负责制定医院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受理医院评审申请,组织协调落实评审事务,总结医院周期性评审工作进展等日常工作,定期向省评委会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