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08〕11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院管理评价长效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2009年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等法规,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将医院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三条 医院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文化建设、医院服务、医德医风、财务管理、医院绩效及其它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的重点是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绩效,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管理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包括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规模,每3~4年对医院进行一次评审,以保障医院对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并得以持续改进,推动医院规范、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