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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非居民用汽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在蒸汽价格调整后,如煤炭价格在30日内累计变动超过60元/吨(含60元/吨)且持续一个月,持续期满即可按本办法协商定价。

  四、协商定价方法:按联动办法规定执行。即煤炭价格变动30元/吨,蒸汽销售价格同方向调整5.4元/吨。

  五、煤热价格联动基价:煤炭基价,各热力企业2008年5月1日-31日煤炭进厂平均价格;蒸汽基价,8公斤压力:工业生产用汽165元/吨、其他用汽180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生活用汽暂按175元/吨执行)。5公斤压力:按同类别销售价格相应减少5元/吨。

  六、协商定价程序:

  1.公示煤炭价格。协商定价前,各热力企业须提前3天向热用户以书面形式公示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包括煤炭采购数量、发热量、价格变动幅度等。

  2.召开协商定价专题会议。会议由热力企业负责召集。会上,热力企业须向与会代表陈述调价原因和拟调方案,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代表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

  各热力企业在征集用户代表时,要兼顾用户代表性。年用汽量位于前15名的非居民用户,原则上应作为代表;医院、学校等公益类用户也应有一定的比例。

  3. 核准。经协商定价专题会议形成的调价方案,各热力企业须在5日内报价格部门核准。报送核准要件包括:(1)煤炭价格公示函;(2)协商定价专题会议纪要;(3)调价核准表;(4)购买煤炭发票复印件及其他需报备的资料。

  为平衡蒸汽销售价格水平,原则上各热力企业应在同一时间段进行协商定价。

  4.签订价格认可协议。依据价格部门核准后的蒸汽销售价格,由供用双方签订价格认可协议。

  七、各热力企业须在每月30日前将本企业采购煤炭价格及蒸汽销售价格执行情况书面报市物价局。对不按时报送的企业,将不予调价核准。

  八、各热力企业要守法经营。特别在煤炭价格下降时,要按本办法同向调整蒸汽销售价格。对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行为,由价格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将终止其协商定价权限。

  九、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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