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统在每个工作日日终后通过ywhb 文件将质押解除申报回报数据发送给质押双方,并在文件中提示处理结果;通过qtsl 文件将当前有效的质押合约对账数据发送给质押双方。
六、其他
一、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在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送股、转增股、配股权、配售权、兑付、兑息以及通过本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等孳息随质押证券一并质押。上市公司可转债在其兑息登记日申报质押登记(含质押变更登记)的,其兑息权仍保留在出质方账户上。
二、本公司通过结算系统向出质方收取质押登记费用和质押变更登记费用,并在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动计入出质方当日清算净额。该费用的最终承担人由质押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同笔合约的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和解除登记等业务不得同日办理。
四、出质账户一旦办理质押登记后不得办理账户注销。
五、质权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单元变卖质物后,对原质押登记的合约仍应办理解除登记手续。
六、质押双方每笔申报的质押物笔数应不超过999 笔,单笔申报中同一出质账户的同种证券应合并申报。
七、质押登记费用标准如下:
股票按面值的1‰收取,500 万股以上的,超过500 万股部分按面值的0.1‰收取。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按面值的1‰收取,500 万元以上的,超过500 万元部分按面值的0.1‰收取。
基金按面值的0.5‰收取,500 万份以上的,超过500 万份部分按面值的0.05‰收取。
八、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九、本业务指南于2008 年4 月28 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