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税务总局发文第五条”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国税发[2009]10号 2009年1月8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发〔2008〕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推广及今后的应用工作,规范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的相关业务操作(具体的操作指引见附件一),分别由以下岗位负责完成。
(一)税政部门金税工程管理岗,负责用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注册登记信息修改等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税控数据接收及扫描认证等工作。
(三)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负责购票信息写盘、发票撤销、发票退换及发票注销等工作。
(四)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权限角色的设置及系统运行过程的维护。
二、需使用机动车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应自行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汇款购买税控器具,在申请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凭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通知书》和税控盘(传输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盘的注册登记。
由于本次推行工作时间紧迫,为确保纳税人能如期应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纳税人可先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已完成注册登记的税控盘,再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汇出领购税控器具的款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完成税控盘注册登记并交付纳税人时,负责做好台账登记(台账格式详见附件二)。
三、已使用非税控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需要申请使用税控开票系统开票的,如有未开具的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避免对该部分发票剪角造成浪费,应在办理税控盘注册登记时,携带全部空白纸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一并办理购票信息写盘手续。
四、目前征管软件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尚未完成发票发售的整合,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分别在征管软件和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进行发票发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