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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五、全面实行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名单公示制度。凡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查认定的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由教育部门分别在考生毕业学校和县招生办、湖南教育电视台和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进行公示。考生毕业学校和县招生办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考生姓名、民族、报名点、居住地、家长姓名、优惠依据、优惠类别、举报电话等事项,以便于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凡发现考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存在差错的,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各市(州)、县民族、教育、公安、纠风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公示中将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处。各市州在公示结束后,要将审核情况报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

  七、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 (二)非正常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调查核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各地公安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在办理更改或填报民族成份过程中,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和湘族字[2001]9号文件,严禁随意更改或填报民族成份。如果违规操作,一经查出,将对有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因违规更改民族成份所获得的各类优惠一律取消。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把户口迁移手续关,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于涉及18周岁以下人员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 同时要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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